脱离继子女关系起诉状
原告曾Xx,男。
被告曾XX,男。
原告曾XX与被告曾XX解除继父子关系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由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,审判员XX、人民陪审员XX参加的合议庭,于XX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书记员XX担任记录,原告曾XX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曾XX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曾XX诉称:被告曾XX的实际出生年龄为XX年7月14日,后因办理结婚手续前为避女方嫌弃其年龄过大而改成XX年XX月XX日出生。原告经人介绍于XX年7月同被告之生母XX再婚,被告由其生母随带而来,彼此一家共同生活。尔后,XX于XX年8月病故。被告继续同原告一起共同生活。自原告与被告生母再婚以来,原告对被告视同亲子,多年来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,直至其长大成人。其生母去世后,被告继续同原告一起共同生活。此后,原告帮他娶妻养子,成家立业。可被告不思回报,多年来经常参与赌博,对其妻儿亦不尽抚养责任,致使脱离父子关系
其妻长期在外带子打工苟求生活,夫妻感情面临破裂,目前正陷入离婚诉讼;为筹赌资,被告对其同母异父之弟XX(精神病患者),采取残忍手段,多次带他到XX血站抽血,长达4年之久,致使其身体遭到严重摧残;而被告对原告更是多年虐待,不尽任何赡养义务。XX年6月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,将原告住房占为己有至今。当时幸得到村委、石门乡民政办、区民政局领导重视和关怀,将我安
置到市光荣院收养居住,才免于死,生存到现在。据此,为安度晚年,现诉诸法院,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曾XX的继父子关系。
此呈
XX人民法院
起诉人:(签名)
年月日